【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由于我国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一直是法律打击的重点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很多当事人咨询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法律责任,非常关注其法律责任。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此作一个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由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决定。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罚款)或者刑事处罚(判刑及罚金),下面对此作一个详细的阐述。
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判刑及罚金)的具体情况:
(一)涉嫌罪名: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量刑标准:
1、处罚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3、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罚款)的具体情况:
(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2010年5月1日起实行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该二法律文件可以在网络上查找到,不再赘述)。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