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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聚众持械劫狱罪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6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持械冲击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关押地点(如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少管所、拘役所或者在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押解途中),劫夺在押犯人和人犯逃离关押点的行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聚众,是指纠集三人以上的人数;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持械,是指手持除武器以外的器械。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本罪的特征是: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场所的监押、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违反社会治安。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1、狱外的人在为首人的组织下、纠集下,结伙持械劫夺犯人和人犯;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2、狱外的人与狱内犯人或人犯相互勾结;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3、在首犯和积极参加人的组织、策划、指挥下。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的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聚众持械劫持在押犯人和人犯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犯国家监管秩序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规定: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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