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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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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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09号 一、案情嫌疑人何X涛和宋X罡经预谋,于2010年8月22日14时许,在西乡街道XX二坊112号605房,偷走雷X科的一部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3500元)和400元现金。次日何X涛、宋X罡背着电脑窜到XX电子数码城3B038柜台销赃,告知被告人陈X毅其电脑是偷来的,被告人陈X毅则以2500元向他们收购手提电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X毅抓获并缴获被次电脑。 二、辩护被告人陈X毅表示认罪。辩护人刘勇律师辩护要点:被告人陈X毅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判处缓刑。 三、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毅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赃物已缴回,且被告人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其将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对辩护人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刘勇律师 QQ604 273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