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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继续偷 再次领刑重改造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4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日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因犯盗窃罪的被告人韦某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韦某乐因犯盗窃罪2011年12月2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韦某乐窜到大化县江滨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江滨花园小区建筑搭架用的不锈钢管扣18个,在其走出江滨花园小区时,被小区保安员当场抓获。2012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乐到大化县红河北路金全宾馆,发现203房间门口有一瓶液化气罐,趁老板潘某某上楼无人看守之机,扭开液化气罐的接头,将液化气罐扛下楼后,搭三轮摩托车到城北西路四巷,将该液化气罐卖给他人。2012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乐到大化县红河北路汽车站旁边的巴人通讯手机店,以看手机为名,趁售货员不注意之机,盗走一部飞思牌手机。当晚被告人韦某乐即在网吧被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并从其身上缴获得被盗的飞思牌手机。2012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乐到大化县文昌西路工会一楼的气排球场旁,趁人不注意盗走覃某某放在观众席座位上的一部中兴牌手机。当晚被告人韦某乐即把手机卖给他人。2012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乐到大化县新民路六巷县科技局一楼的窗帘店内,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店主韦某某在店内的一把冲击钻,后被告人韦某乐将冲击钻拿到铜鼓广场出卖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以上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11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韦某乐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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