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能否无罪
添加时间:
2016年7月14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徐某和客户应酬去了ktv。客户对一名ktv小姐B,徐某为了促成生意,和B协商,如果当天能赔客户过夜,可以支付1500元,B满口答应要求预先支付,徐某也同意了。当天结束时,B返回同时不同意退回钱款,号称生理期正好来了。徐某酒后起兴,将其拖入隔壁包房,强行拉下B的内裤,号称检查。B咬伤徐后挣脱报案,徐被刑拘。接手案件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情后与警方沟通。警方告知,所有细节双方都吻合,包括进入旁边的包房、在沙发上事发、徐某被咬伤嘴部。而且监控录像中看到徐某强行拉B进入旁边包房,数分钟后B夺门而出,随后徐某捂住嘴走出。在没有其他证人即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和警方交换了意见,我们认为徐某的意图是为了检查而不是和B发生关系,因为当时徐某的朋友都在出口处等他,此外B也承认当初有支付1500的事实。但是,警方坚持了强奸未遂的意见。在警方报请逮捕前,我们又及时与检察院提出意见,分析了徐某不属于强奸的若干原因,最终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可,不予批捕了。遗憾的,警方没有撤销案件,只是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此案的关键是如何说服办案机关认可徐某的意图,但是困难重重,检方恰好有同学,在同学的介绍下,承办检察官同意了一次沟通,也因为这一次沟通才起到了决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