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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也善、吕壮志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也善,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邵县陈家坊镇杨林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12月14日被湖南省沅陵县公安局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壮志,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邵县陈家坊镇东冲垅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九年五月六日作出(2009)邵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也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也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自2008年11月24日至12月14日,先后窜至湖南省怀化市和邵东县两市镇,采用自制的工具打开车门,剪断防盗器电线,套开点火开关的手段盗窃作案8次,盗得五菱面包车8辆,价值222 19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伙同宁机智(批捕在逃)等人窜至邵东县两市镇托运城鸿运路45号,盗走仇诗俊价值25 340元的贵b63781五菱面包车。
2008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伙同宁机智、吕锦平(批捕在逃)窜至邵东县两市镇红岭路428号后面的消防通道(大风车幼儿园门前),盗走杨邰城价值25 760元的湘e1h146五菱面包车。
2008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伙同宁机智、吕锦平窜至邵东县两市镇昭阳大道红玫瑰歌厅后面的消防通道,盗走蒋新武价值34 650元的湘e1k971五菱面包车。
2008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伙同宁机智、吕锦平、刘富民(批捕在逃)窜至邵东县两市镇民富路45号,盗走容桂荣价值27 040元的湘e1g951五菱面包车。
200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伙同宁机智、吕锦平、刘富民窜至邵东县两市镇眼镜城三栋6号门面前,盗走黄蓉价值42 480元的湘e1k090五菱面包车。
2008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伙同刘富民等人窜至怀化市河西天凯6栋,盗走刘新民价值22 800元的湘f84426五菱面包车。
200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伙同宁机智、吕锦平、刘富民窜至邵东县两市镇托运城6栋,盗走郑礼辉价值18 785元的湘e19597五菱面包车。
2008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伙同宁机智、吕锦平、刘富民窜至邵东县两市镇竹岭路,盗走朱红军价值25 340元的湘e1c780五菱面包车。
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驾驶湘e19597和湘e1c780五菱面包车去沅陵县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截获,被告人李也善被当即抓获。
原判采信了被害人仇诗俊、杨邰城、蒋新武、容桂荣、黄蓉、刘新民、郑礼辉、朱红军的陈述,证人仇政安、罗泽云、康凯、王平、孙福达、谢柏林、唐报春、郑智辉、杨科红的证言,物证照片,被盗车辆的相关书证及价格认证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方位图,李也善指认现场照片,协查通报,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的供述以及在法庭上的供认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李也善、吕壮志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李也善、吕壮志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也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吕壮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也善不服,上诉提出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也善及原审被告人吕壮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李也善、吕壮志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也善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量刑系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红 旆  
审 判 员  刘 恒 富  
审 判 员  范 豪 情  

二○○九年六月一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 炬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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