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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酒吧老板经营不善欠债 绑架小孩获刑五年半

添加时间:2015年7月15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经营酒吧亏损,且又欠外债,酒吧老板伙同他人绑架小孩索要5万元赎金。据悉,该案经过开庭审理,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兵、杨传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六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现年26岁的黄兵在新余经营一家酒吧,2002年7月中旬,杨传与黄兵在新余一网吧相识。数日后,杨传到黄兵的酒吧借钱,因黄兵的酒吧经营不善,且已欠外债,杨传借钱未果遂提出一起实施盗窃,黄兵则提议绑架小孩勒索钱财,杨传表示同意。7月31日晚上,二被告人再一次商议实施绑架的相关事宜。

  2012年8月1日,黄兵按照二人商量的计划,购置了作案工具。次日中午,二被告人驾车从新余出发,在九龙、宜春等地寻找作案目标,但都没有得逞。晚上10时许,二被告人决定到分宜寻找机会,当车行至分县矿建附近时,看见两个男孩在路旁行走,黄兵下车拉住被害人,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谎称“老大”找其有事,将被害人骗上了车,后杨传开车迅速逃离现场。在车上,将被害人的手脚捆绑,并威胁被害人逼迫其说出了家人的电话号码。之后,二被告人遂电话联系被害人的母亲袁某,称其儿子在他们手上,要被害人的母亲准备5万元的赎金前往赎人。被害人母亲接到电话后,找亲戚借了钱,搭乘出租车前往下二被告人指定的地点,并在二被告人的指示下将4.91万元现金扔至桥下。事先躲藏在草丛中的二被告人捡到赎款后,将被害人释放,开车迅速逃离现场。事后,二被告人将该赎款平分。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回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兵、杨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非法获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收到赎金后立即释放被害人,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兵已退赃3万元,杨传退赃2万元,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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