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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赵海江盗窃一案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6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海江,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江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海江将位于新密市x镇x村的被害人赵xx亲坟地一棵价值1300元的桐树,以600元的价格偷卖给收树人。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海江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海江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海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李xx陈述,证人张xx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资格证书、证明、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海江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海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海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任学亮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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