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亮盗窃一案
添加时间:
2014年12月24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亮,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偷窃于2005年11月24日被殷都公安分局治安拘留7日;因盗窃于2006年1月10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亮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红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红亮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医院大门口及梅东路南端,盗窃河南有线安阳分公司通讯电缆井盖1个、安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污水井盖2个。经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11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拴亭证言;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现场示意图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红亮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五菱面包车一辆、大铁锤一个及汽车牌照(86522)一副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元。
二、作案工具五菱面包车一辆、大铁锤一个及汽车牌照(86522)一副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魏运成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