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船盗窃柴油机 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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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2月1日至3月6日,被告人周某乘松澧洪道河边的王某的采砂船无人看管之际,先后十余次单独或伙同同案人黄某将其船上总价值为10980元的柴油机、电动机等机器设备盗走,全部销赃给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告人刘某,获赃款1000余元。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审讯中,周某如实供述了其余9起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自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王某采砂船上盗窃作案,共盗得柴油机2台、电动机6台及铁窗等物,并先后9次到被告人刘某山的废品收购店销赃,获销赃款1000余元已挥霍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其他9起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