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来笔记本电脑兑换1500元彩票换来3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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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3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我非常后悔,我曾供职于某企业,工资待遇非常好。因为沉迷于彩票,走到了今天这一步,现在除了后悔我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彩票毁了我一生。”翁某某在庭审中忏悔道。
2012年10月下旬一个姓翁的男的拿了一台红色戴尔笔记本电脑,到盱眙县五墩南路的某彩票购买点说电脑是他老婆的,把电脑押在那兑换了1500元彩票。翁某某沉迷于彩票,嗜票如命,从一开始购买几元的彩票到几十元再到后来的几万元,终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翁某在盱城镇盗窃作案7起,窃得笔记本电脑、电动车及超市购物卡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全部都用来购买彩票。
经盱眙法院审理查明,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10月31日晚,翁某至盱眙县盱城镇茗香楼,盗窃“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58元。
2.2012年10月28日上午,翁某至盱眙县盱城镇海通建材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盗窃“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00元。
3.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翁某至盱眙县盱城镇龙城新天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二楼,进入被害人办公室内,盗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
4.2012年9月21日中午,翁某至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小区12-4号门前,盗窃被害人停放此处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12年9月14日夜,翁某至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面粉厂宿舍楼下,盗窃被害人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8元。
6.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翁某至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河海水建公司二楼,钻窗进入被害人办公室内,盗窃香烟5包,超市购物卡3张,购物卡面值合计人民币600元。
7.2012年10月份的一天,翁某至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盱眙县交通局办公楼三楼,钻窗进入被害人办公室,盗窃超市购物卡2张。
盱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翁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在俊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