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死刑知识
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案例

马培杰律师文集刑事动态死刑知识强制执行刑事诉讼刑罚分类刑事法规犯罪类型犯罪状态自首知识司法鉴定罪名分析刑事案例管辖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3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为了旅游开发,未经他人同意,强拆他人祖坟,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代某济损失4000元,并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1年12月24日,原告代某对其位于水西镇水西村宝葫芦农庄东门山头的祖坟进行修缮,与水西村村民吴某发生纠纷,并于当日报警。2011年12月29日,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村第30组、赣州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以原告所修建坟墓影响宝葫芦农庄观光为由,派人将原告已经修缮好的祖坟进行敲打、填挖,造成原告家的祖坟严重受损。原告认为,被告派人对原告已经修缮好的祖坟肆意敲打、填挖,造成原告家的祖坟严重受损,面目全非,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精神上带来严重创伤,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对原告家祖坟进行恢复原状或由原告自行恢复被告承担修缮费用6000元,要求被告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查明,2004年,被告水西村第30小组将本案所争议祖坟所在地租赁给被告赣州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原告代某的祖坟早已存在该处,现该处周边坟墓均未迁走,原告为修缮该祖坟花费8000元。

  两被告辩称,1980年由政府发包给水西村第30组及村民承包经营权,此经营权合法,受法律保护。1984年原告的所谓祖坟未经村组任何人同意,强行葬在被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原告的祖坟用地来源不合法,属于强占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30组承包的土地,且2003年被告根据政府精神要求将位于雷公嘴周边的土地租给宝葫芦开发使用,市政府也发布了迁坟公告,明确逾期不迁则按照无主之坟处理,但原告对此均持放任态度,故原告对其祖坟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资格。被告对原告所谓的祖坟进行拆除,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的传统道德伦理和习惯,坟墓是安葬先人遗骸的特定场所,是后人寄托感情、悼念死者的客观载体,属于后人的特殊财产。本案中,两被告对原告所建祖坟的位置等持有异议,其应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然两被告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公然采用暴力的方式砸坏了原告的祖坟,其行为实属鲁莽,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特殊财产,同时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鉴于原告在修缮祖坟时并未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故其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辩称原告的祖坟系后来迁入,但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及被告的庭审陈述中可以反映原告祖坟在修建前就早已存在该处的事实,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虽然被告证明自己对雷公嘴等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原告的祖坟系客观存在的,属历史遗留问题,即便该处土地列入迁坟范围,但两被告不能以此为由粗暴拆除原告家的祖坟,且两被告亦无此主体资格。现该处土地周边坟墓均未迁走,故被告单独要求原告迁走其祖坟亦不合情理,法院不予支持。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