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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8年4月21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青刑监字第12号

陈开彪:

你为贪污罪一案,对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法院决定再审错误,再审程序违法,原判认定你系主犯错误,没有认定自首,量刑过重,实际取得赃款20万元并非40万元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2004年7月至11月间,你与时任大柴旦地方税务局长袁琦涛、海西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王海建以检查个人所得税为由,向西部矿业集团公司索要赞助款100万元,由袁琦涛开具货运发票并提供账号,并将资金分别转入青海省昆源矿业有限公司、大柴旦大地有限公司账户,后该100万元资金除开具货运发票缴纳税款外,其余均被你等人非法占有的事实清楚。

关于原再审决定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你与袁琦涛、王海建共同贪污一案系原终审法院院长发现案件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再审程序违法问题。经查,原审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证实,该案再审立案后,案件审判员及书记员正式告知你可以聘请律师,且你的亲属委托了律师出庭为你辩护,依法保障了你的辩护权利。开庭公告证实,在开庭前三日依法公告,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并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再审程序合法。

关于原判认定你系主犯错误的问题。经查,你与袁琦涛、王海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索取赞助款,将西部矿业集团股份公司100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你们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贪污罪。你提出索要赞助款、并与袁琦涛预谋将该赞助款转出提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你系主犯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原判未认定你自首错误的问题。经查,袁琦涛在其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侦查期间,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认定自首符合法律规定。但你在检察机关已掌握你非法占有西部矿业有限公司赞助款,被检察机关依法传唤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不构成投案自首。原判未认定你自首正确。

关于原判对你量刑过重的问题。经查,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应按照你参与贪污的100万元确定量刑幅度。原裁判对你的量刑适当。

关于你分得赃款20万并非40万的问题。经查,你对第二次收到赃款30万元并无异议。关于你收到第一笔赃款的数额问题,袁琦涛和王海建均证实给你30万元,并分给王海建15万元,并有王海建的存款及股票交易记录相印证,上述供述和证据足以证实你两次收取赃款60万元并分给王海建2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再审的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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