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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成立条件

添加时间:2018年1月27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成立吸收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则无由成立吸收犯。所谓数个犯罪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数个相互独立并依法都具备可罚性的行为。所谓充足犯罪构成,可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是派生的犯罪构成,也可能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只要行为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即属于犯罪行为。如果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是犯罪行为,其余是违法行为或不法状态,则无论其关系如何密切,均不可能构成吸收犯。如果所实施的某种行为本身就包含在另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中,如绑架犯罪中实施暴力手段,因不具有独立性,因此,并不成立吸收犯。有学者认为:"为杀人而强灌毒药致伤受害人身体,伤害行为被吸收于杀人行为内,受害人虽然未死,也只成立杀人罪,不另外成立伤害罪名。" 这种认识是将本身就包含在其构成要件中的必然内容,认为与本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是不正确的。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上,有数个举动,但性质完全同一,时间上又不可分,不是数个行为。例如行为人为教唆他人犯罪,反复进行劝说,只是一个教唆行为;
  (二)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实质条件。如何理解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吸收关系,理论上认识不完全相同。通说认为,吸收关系是因为密切联系相关的数个犯罪行为一般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中。即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 发展 的所经阶段;或者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这一认识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吸收关系认识的主流观点。 除上述认识之外,还有另外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当"根据一般观念和 法律 条文的内容"来确定, 即包括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当然包括,或者不特定的若干犯罪可以包含于一个犯罪中。如 金融 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所包含的诈骗犯罪行为与本罪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二是认为,数个犯罪行为符合相互之间具有依附与被依附关系的犯罪构成,是认定的客观根据之一;数个犯罪行为侵犯客体和作用对象的同一性,也同样是客观标准之一;而主观上具有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其主观的条件。
  (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无牵连或连续犯意,这是成立吸收犯的主观条件。众所周知,出于一个犯罪目的是成立牵连犯的条件之一。只有目的的同一性才谈得上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关系具有明确的认识,即表明其主观上具有牵连犯意,则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成立牵连犯。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关系无认识,或根本未作打算,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并无主观目的的同一性,则无论如何不能表明其主观上具有牵连犯意。在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所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间不具牵连犯意的情形下,则可考察行为间是否具有吸收关系而视情形成立吸收犯。
  至于连续犯的犯意,一般是指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是连续犯。由此可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连续犯意是成立连续犯的条件。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连续犯意,客观上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成立连续犯。若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连续性缺乏认识,则说明其并无连续犯意,可视情形成立吸收犯。
  推荐阅读:
吸收犯概述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吸收犯概念的五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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