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死刑知识
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自首知识

马培杰律师文集刑事动态死刑知识强制执行刑事诉讼刑罚分类刑事法规犯罪类型犯罪状态自首知识司法鉴定罪名分析刑事案例管辖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哪些情况是属于自动投案?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2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