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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过失决水罪的特点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过失决水罪?,?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为人因过失构成决水?,?致难以或无法控制造成水害灾害?,?使不特定的人﹑畜﹑公私财物受到损失?,?其侵害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行为人的过失构成决水罪?,?必须有过失构成河堤﹑水坝﹑闸门等损害的行为?,?如随意开闸放水﹑或开闸过大或事后未及时关闸造成水灾?,?如果水灾未造成损失?,?不构成过失决水罪?,?故过失决水罪不仅行为人要有损坏河堤﹑水坝﹑闸门的行为?,?还必须有这种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重伤﹑死亡或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缺一不构成决水罪?。
三﹑过决水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在行使行为时不具备故意破坏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只能是因行为人的过失而造成?,?过失犯本罪?,?应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犯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品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罚规定是:“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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