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死刑知识
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自首知识
马培杰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死刑知识
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
刑罚分类
刑事法规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自首知识
司法鉴定
罪名分析
刑事案例
管辖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3508724904
联系人:
马培杰
云南
大理
什么叫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添加时间:
2017年8月8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然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三、投案人必须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即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什么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2.对自动投案的处理
3.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
4.“双规”期间的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
5.三种特殊情形中自首的认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