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交规”出台后,人们为了消分绞尽脑汁,一些犯罪分子更是看到了牟利的好机会。佛山一伙犯罪分子盗用他人信息,导致2000多名司机驾驶证信息被盗用扣分。
偷盗驾证信息代扣分
去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涛、谢某利等人非法获取驾驶员驾驶档案信息和身份信息,非法持有、使用违背驾驶员意愿办理的银行信用卡,非法修改驾驶员驾驶档案绑定的手机号码,从而达到盗用驾驶员信息资料在好易终端机为客户代办交通违章扣分业务的目的,造成被害人麦某等众多驾驶员的驾驶证照被盗扣分值。
被告人李某强供述,他们有一条完整的互联网消分产业链。他先利用QQ群“接单”代办违章业务。然后他再从网上购买非法获取的驾驶员资料、非法办理的对应银行卡及非法修改的对应电话卡,雇请了谢某健、蓝某鹏、钟某、廖某星、张某标等人负责整理组成的“消分套卡”。随后,由谢某健、蓝某鹏等人到好易终端机办理具体扣分业务。
禅城区检察院在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对1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对张某涛、谢某利等14人利用非法获取的驾驶员档案信息和身份信息办理银行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进行追诉。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的意见,13名被告人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刑,实行数罪并罚。
利用借记卡犯罪如何认定
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罚远高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因此,1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所持有的是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金钱利益损害,应当只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一罪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立法解释,明确了“信用卡”的含义。按照该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比照1999年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可以看出,该立法解释中定义的“信用卡”基本上采纳了“银行卡”的现行定义,即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因此,虽然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是借记卡,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立法解释,被告人持有的涉案银行卡应纳入刑法有关信用卡犯罪的调整范围。检察院的指控以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