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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卷入车底司机逃逸 监控拍下肇事车牌照

添加时间:2017年4月10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女童被卷入车底司机逃逸

去商店买了点零食,转个身的工夫,刚才还活蹦乱跳的孩子却满脸是伤一身是土,这可把刘女士吓坏了。一位路人告诉她:“你娃刚叫车轧了,司机开车就跑了。”

孩子被紧急送到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所幸没有大碍。昨天,向记者介绍当时情况的刘女士不仅后怕,而且气愤:“还好娃没有出大事,这个司机太缺德了,撞了孩子,不想着赶紧救人,咋能直接跑了”

昨天早上,记者来到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5岁的小心怡左腿上打着绷带让妈妈喂她喝水。孩子右眼充血,脸上到处都是擦伤,淤肿未消。因受到惊吓,孩子看到陌生人一言不发,只是躲在妈妈的怀里哭泣。

刘女士拿出医生的诊断报告给记者看,“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外踝撕脱骨折,还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所幸都不是要命的伤。”

谈到这起事故,刘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开车撞了孩子,先不说事故责任在谁,你怎么也不能把孩子从车底下拽出来直接扔到马路边就扬长而去,如果因为救治不及时,孩子有个三长两短怎么办事情发生了几天了,直到现在,我们也没见到这个肇事司机,难道你的心里就没有一丝愧疚,一丝不安”

肇事逃逸的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肇事司机撞人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车逃逸,其行为性质恶劣,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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