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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公司经理助理以职务之便截留工程款 被判处刑罚

添加时间:2017年2月3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职务侵占是一种为人所不齿的犯罪。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判处刑罚

  宋某是一名26岁的年轻人。2012年2月,宋某担任本市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经理助理,负责该公司迁入新办公地点的装修工程。同年3月,宋某代表其公司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施工完成后,宋某将给付对方公司的结算工程款中人民币16000余元截留,并以安装交换机为名向自己所在公司虚报了人民币7000余元。以上两笔款项均由宋某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后合同对方公司向宋某所在公司索要结算款时才发现宋某职务侵占的行为,经报警,警方通知宋某家属后,宋某于2012年12月中旬到公安机关投案。由于宋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河东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对于不属于自己的款物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职务侵占侵吞了公司的财产,同时也侵吞了同事们的血汗钱,既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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