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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和拘传票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拘传和拘传票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传唤不得使用械具。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传唤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

  拘传的适用程序是:1.填写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3.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拘传后立即进行讯问,并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一次传讯问不完的,到时即应立即释放。对需要再次拘传的,至少应当间隔一段时间方可以进行下一次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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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拘传时间?

 拘传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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