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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级法院扩大管辖范围

添加时间:2015年7月31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据新华社广州1月4日电 (记者肖文峰)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全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案件的集中管辖的具体部署,从1月2日开始,深圳、惠州、河源三地的涉外、涉港澳台、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五类民商事案件的一审,均统一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管辖范围得到扩大。
据介绍,符合深圳中院一审管辖的五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近年来中国各类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纠纷大量涌现,案件领域不断拓宽,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实行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是中国法院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需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涉外案件审判质量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广东省高院有关负责人称,此举还能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办案质量和执法尺度的统一。
广东省高级法院已指定深圳、广州、珠海、汕头、东莞5个中级法院分别管辖全省范围内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此外,还指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辖区内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湛江、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管辖辖区内标的额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而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此类案件,一审则由广东省高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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