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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及历史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3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为轻刑的特点,又不失作为刑罚的必要惩罚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历史上的管制: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创造的新刑种。
1)指反动分子向政府登记后,将其交当地政府及群众监督改造,每日或每周须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动,限制其自由。
2)是解放区民主政权总结经验,适应处理、改造大批反革命分子的需要,把将某些反动或破坏分子交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做法加以制度化而定名的。
3)是发动群众对敌专政,改造罪犯的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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