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法定程序
添加时间:
2015年3月24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回避可依职权决定回避、依职责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依职权决定回避,是由法院自行决定某有关人员的回避。依职责回避,是有关人员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得知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依法应于回避的情形时,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法庭组成之后或得知独任审判员之后,法庭开始审理之时,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说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有关人员应予回避的事由当事人得知在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申请回避。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者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的申请,应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