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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3508724904
联系人:
马培杰
云南
大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61条
添加时间:
2015年3月3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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