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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战时自伤罪的认定

添加时间:2015年2月18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其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部队的作战利益,进一步说是军人的战斗义务;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和犯罪对象是同一的,即军人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和犯罪对象是分开的。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军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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