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死刑知识
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马培杰律师文集刑事动态死刑知识强制执行刑事诉讼刑罚分类刑事法规犯罪类型犯罪状态自首知识司法鉴定罪名分析刑事案例管辖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侯亚荣被害致重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案由】故意杀人(未遂)致重伤刑事附带民事?
  【案情简介】
  ?1996年4月间,被告人黄锦兴因已丧妻三年,其弟黄锦发委托其在深圳的战友王某及李某帮忙介绍女朋友,王某、李某遂介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即本案被害人侯亚荣同黄锦兴认识。交往过程中,被害人侯亚荣提出其本人是搞美容美发专业的,最大愿望就是希望能有一间自己的美发美容店,并以此作为与黄锦兴谈婚论嫁的条件,被告人黄锦兴表示同意。交往一段时间后,因被告人黄锦兴无力开办美容美发店,双方开始发生矛盾,被害人侯亚荣认为黄锦兴骗了她,并于同年6月初提出与黄锦兴分手,被告人黄锦兴不同意。同年6月22日,被告人黄锦兴通过介绍人王某约侯亚荣再见一次面,并称开办美容美发店的费用已准备好,要侯到深 圳市长城大厦洗车场其住处面谈。6月23日晚7时许,介绍人王某带侯亚荣如约到长城大厦洗车场黄锦兴的住处,洗车场工人陈某、罗某、赵某按被告人黄锦兴的安排,将介绍人王某带离黄锦兴的房间,只留下黄锦兴与侯亚荣二人。在房间内,二人再次为开办美容美发店的事发生争吵。最后被告人黄锦兴见同侯亚荣保持关系无望,便谎称准备好十几万现金放在房间的保险柜内,让侯自己打开保险柜看一看。当侯亚荣蹲下用黄锦兴给的钥匙打开保险柜时,被告人黄锦兴即操起放在房间内的一根钢筋(长 62cm、直径2?2cm)朝侯的头上后枕部及手臂猛击,当场致侯昏倒在地。尔后,被告人黄锦兴又用电线的一端置于侯的身上,另一端接上电源插座,企图再电击侯,直至其认为侯已经死亡,加之房间外有多人闻声赶至敲门,才开门冲向洗车场的电闸下,企图触电自杀,后因他人及时切断电源而自杀未成,黄锦兴便独自逃离现场。至当晚11时许,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告人黄锦兴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害人侯亚荣经送医院抢救脱险。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经治疗后病情基本稳定,其所受损伤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及左手第五掌骨骨折、皮肤挫裂伤,符合硬质钝性物体所致,其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侯亚荣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共花去费用人民币1767510元。现被害人仍反映经常自觉头晕、头痛、恶心、眼花、阵发性发作,经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侯亚荣左颅骨有陈旧性粉碎骨折,医院建议住院作矫形手术及脑挫伤后遗症治疗,约需治疗费人民币13万至15万元。?
  【承办过程及结果】?
  此案一审时临近春节,被害人侯亚荣孤身一人在深圳,身体尚未恢复,无生活来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律师(钟敏、陈天悦)一方面联系法院指令被告人家属先行给付3000元,以解决侯吃住燃眉之急;另一方面深入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等三家医院调查核实侯伤情及后遗症治疗所需费用。为查明被告人黄锦兴的民事赔偿能力,承办律师远赴被告人家乡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调查,查出被告在家乡有两处房屋,一处是老屋,一处是正在兴建中的小楼。
  代理律师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了被害人要求伤害赔偿的有关证据,提出:
  被告人黄锦兴无视国家法律,因谈婚论嫁不成竟反目成仇,有计划、有预谋地使用暴力手段企图剥夺他人生命,虽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仍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有关医疗、检验、乘车单据,及深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等证据,根据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主张,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的身体伤害造成损失及精神损害损失。 ?
  一审法院偏袒被告,审判程序违法,将未经庭审质证的精神病鉴定报告书作为证据使用,判决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负部分责任,判刑五年,赔偿被害人侯亚荣人民币1776750元 。?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院马上提出抗诉,代理律师经征求被害人侯亚荣意见,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
  代理律师在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时严正指出一审法院判决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被害人黄锦兴有预谋地杀人的主要情节予以否定,量刑畸轻;二是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精神病鉴定报告书作为证据使用,作出违法判决;三是对被害人的伤情认定不客观,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的判决不合理、不公正,当庭指出了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一些不正常做法。建议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期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人黄锦兴重新鉴定,该鉴定报告书认为被告人黄锦兴平时性格内向、暴躁、易冲动,从临床上分析看,被鉴定人黄锦兴在人格素质中有一定缺陷,但不是精神疾病症状,并认为黄锦兴作案有目的、动机,有预谋,作案后知道投案自首,具有实质性的辩论和自控能力,应当有全部责任能力。二审法院认为广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有说服力,采纳了该鉴定结论,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黄锦兴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被害人侯亚荣人民币15767510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