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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拘留

添加时间:2014年5月30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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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治安拘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采用的强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强制方法。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避免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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