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死刑知识
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马培杰律师文集刑事动态死刑知识强制执行刑事诉讼刑罚分类刑事法规犯罪类型犯罪状态自首知识司法鉴定罪名分析刑事案例管辖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网络链接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14年4月11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网络链接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对于网络链接行为的刑事责任,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设链者的刑事责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
第一,被链接方的内容必须依我国法律构成犯罪。被链接的内容只能是他方网站(页)上的内容,如果是本网站中的内容,则可能直接构成犯罪,而不是因链接而构成犯罪。同时,被链接方的内容必须属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二,被链接方应限于直接链接。判断被链接方的内容是否违法应以本网站到他方网站(页)的直接链接为限,对被链接的他方网站再对第三方的链接、第三方再对第四方的链接等后层次的链接,不应由设链者承担责任。
第三,设链者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并且通常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被链接方的内容具有违法性而予以链接。
对链接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应按不同情况分析,如果被链接方对他人通过链接方式帮助其犯罪的行为没有认识,而设链者对被链接方违法的行为有确切的认识,其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中的片面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应以这些犯罪的从犯论处;
如果设链者与被链接方有具有共同的主观意思联络,则两者构成共犯,应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如果设链者既制作、传播违法信息,又链接其他非法网站(页),触犯同一罪名的,如前一行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一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在综合考虑传播数量的基础上,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触犯的罪名不一的,如前一行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后一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应数罪并罚。
  提示:目前已是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如果通过阅读法律知识无法满足您的需求,可在咨询相关律师。按照专业划分律师,比如,诉讼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到网咨询诉讼律师。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