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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缓刑与自首

添加时间:2014年4月1日   来源: 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缓刑与自首
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不可能成立一般自首。其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如果缓刑的执行不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就不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缓刑犯也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这不符合我国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的刑事政策。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缓刑犯就是正在服刑的罪犯,缓刑犯成立自首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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