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到村调解 邻里关系再现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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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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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刑事律师 http://www.xslawdl.com/
一起因相邻关系纠纷引发争议,虽经乡调委会多次调解后双方仍持异议,最终诉上法院。3月13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法官们没有机械坐堂办案而是主动到村主持调解,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邻里关系再现和谐。
罗某家与黄某三父子一户是屋上坎下的邻居关系。2007年黄某三父子一户拆旧房建新房时罗某一家认为黄某三父子建房超越其老房地界,影响罗某一家通行和住房采光,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议,并引发冲突。2007年9月5日,乔音乡调解委员会到争议地点主持调解划分地界,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过后罗某一家人以界线挖沟砌挡土墙。该挡土墙长15.4米两头高1.8米,基脚宽平均为39.75公分。黄某家的小儿子黄某铭认为罗某家在其屋后砌的挡土墙占用其人行道和水沟,影响其通行和采光,黄某铭主张其在协议书上没有签字为由,2012年3月29日,黄某铭到县城雇请8个民工把罗某家的挡土墙拆除,罗某家认为黄某三父子拆墙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从该案特殊关系出发,为解决纠纷两家邀请乡调委会到争议地点主持调解划地界,砌挡土墙是寻求一种合法解决途径。而黄某铭擅自拆除罗某家的挡土墙的行为是损害他人财产,属于过错一方,应依法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其他诉请人无关联。罗某诉请由被告赔偿损失只有自己落列一些数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而黄某铭辩称罗某家在其屋后砌的挡土墙侵害其合法权益,因其已将挡土墙拆除,罗某家所砌的挡土墙是否对其有何损害无从考证,即使罗某家砌的挡土墙确实损害黄某铭的利益,亦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经巡回法官明法释理,从邻里关系出发,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两家不宜处于僵局,双方理应互谅互让、换位思考,也不宜树立到仇视地步。经过巡回法官不懈努力开导,双方当事人被巡回法官以真诚朴实的大局意识诠释了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观。最终于达成一致协议:黄某铭自愿赔偿罗某家财产损失1400元;拆除挡土墙的材料归罗某家所有。至此,一起历经6年之久的相邻纠纷案终于了解。